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滨湖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滨湖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网站”(//www.tqg1816.com/czj/index.shtml)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一)机构概况:后台定制设计表格,表格内容包含:部门职能、编制;领导名单、简历及工作分工;处室名称、业务职能、负责人、电话;直属机构名称、领导信息、职能、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法规文件及解读:文件修改废止、决策草案、政策解读、图解政策。
(三)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及解读、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推进情况等信息。
(四)财政信息:区本级财政预决算(含三公经费)、政府部门财政预决算、区本级预决算说明、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以及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重要政策、工作进展等信息。
(五)重点工作:实事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会议。
(六)人事信息:干部选拔任免。
(七)统计数据及解读:通过图表或图解等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数据。
(八)重大项目:项目基本信息、实施进展。
(九)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公告、招投标情况、中标(采购)公示、实施情况。
(十)权责及监管信息:全面、规范公开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十一)价格收费:收费目录。
(十二)国有企业: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改组、转让、增资扩股,负责人职务变动,招聘信息,年度薪酬国有产权交易。
二、主动公开体系编排体系
(一)信息索引号
(二)生成日期
(三)公开日期
(四)文件编号
(五)公开时限
(六)发布机构
(七)公开形式
(八)公开方式
(九)公开范围
(十)有效期
(十一)公开程序
(十二)部门编制
(十三)体裁
(十四)主题
(十五)关键词
(十六)文件下载
(十七)内容概述
三、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滨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滨湖区财政局;办公时间:9:00—17:00;联系电话:0510-81178810;传真号码:0510-81178822;邮政编码:214000,邮箱:wxbhczj@163.com。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滨湖区财政局;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办公时间:9:00—17:00;联系电话:0510-81178810;传真号码:0510-81178822;邮政编码:214000,邮箱:wxbhczj@163.com。
五、申诉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